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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輔法三讀 農地工廠20年落日

工輔法三讀 農地工廠20年落日


工輔法三讀 農地工廠20年落日



鄭鴻達/台北報導



立法院昨(27)日三讀通過《工廠管理輔導法》修正案,既有未登記的低汙染農地工廠,須於修法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;並增訂「落日條款」規定,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為修法後20年內;但環團主張的「公益訴訟條款」最後未通過。



我國約有3.8萬家應登記未登記工廠,並有7,400多家農地工廠臨時登記時限將於明年6月2日到期,為此行政院提出工輔法修正草案。本次立院三讀條款,包含明定2016年5月20日為分水嶺,其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,一律由經濟部及各縣市府依法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。



修法規定,對新增違章工廠若地方政府不作為,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水、停電;在分水嶺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,若屬中高汙染者,將會輔導遷廠、關廠或轉型。



各縣市政府應在修法施行後半年內,擬定轄區內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,並報經濟部核定;低汙染未登記工廠,應於新法實施後兩年內申請納管、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。



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前,每年需繳交納管輔導金,未繳交者,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駁回申請或廢止工廠改善計畫,業者應在改善計畫核定後兩年內完成,若有正當理由未完成,可申請展延。



修法後,既存未登記工廠須在修法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,否則改善計畫將失效;備受矚目的落日條款,是規定特定工廠登記證將於修法後20年內失效,也就是所有農地工廠都必須在2039年期限前,轉型成為合法工廠。



新法規定,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只能依現況使用,不得變更事業主體,也不得變更負責人、不得轉供他人,不得擴充廠房、增加產業類別等,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,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屆期未改善者,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。



此外,工廠生產法令禁止的生產的產品,或是被經濟部、縣市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的業者,就不屬於新法規定的可轉型的違章工廠範疇,此類工廠不得申請輔導納管,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的業者,得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。



摘自2019-06-28經濟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