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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租賃)雙方應備證件

2019-10-08

(租賃)雙方應備證件 一、簽約租賃契約雙方應備證件。 (1)出租人:土地、建物權狀(正、影本)、所有權人身分證(正、影本)、印章、房屋稅單、使用執照、水、電費單、仲介服務費。 (2)承租人:簽約人身份證及印章,如為代理人時應備授權書、印鑑證明(6個月內)、代理人身份證、印章、租、押金支票、仲介服務費;如為公司時、公司印章、負責人印章(大、小章)、如為代理人時應備(公司)授權書、公司登記事項卡(6個月內有效,如逾6個月,需附3個月內登記事項卡抄錄本)、代理人身份證、印章、租、押金支票、仲介服務費。 (3)公 證:如有代理人時應備(公司)授權書、印鑑證明(6個月內)、公司登記事項卡(6個月內有效,如逾6個月,需附3個月內登記事項卡抄錄本)、公證費用、代理人身份證、印章。 二、設立公司(分公司)應備資料。 (1)房屋稅單(影本)。 (2)建物、土地權狀(影本) (3)所有權人身份證(影本)。 (4)建築物使用執照(無使用執照,可用水、電費單備用)。 (5)門牌整編證明(如有門牌已整編者,房屋稅單與權狀地址不同者)。 (6)地籍圖謄本。 (7)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